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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生: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高建生

2015年04月13日09:24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核心提示

  ●让普通群众不仅具有目标设定、前景展望和发展预期意义上可能的“获得”,而且必须具有现实可见、可拥有和可支配的,并且在今后发展中还会不断充实的实在“获得”,这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基础要求。

  ●必须让普通群众既能够从自己“获得”过程的纵向比较中感受到“更多获得感”,也能够从与具有可比性的其他社会成员的横向比较中感受到“更多获得感”。

  ●必须既让普通群众中某部分群体、成员享受发展成果而形成“更多获得感”,也让其中大多数社会群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发展成果的实际“获得”中产生“更多获得感”,这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根本要求。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的第十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为什么要强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这需要认真思考。

  普通群众期待增加哪些方面的“获得感”

  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革,不仅创造了二战之后世界经济发展的奇迹,也使作为改革发展主体的广大群众获得了能够感受得到的实惠。但需要看到,与令人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相比,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普通群众在增加“获得感”上还有一些期待:一是在享受发展愿景、目标性成果基础上对享受实际可见、可得性成果的期待;二是在享受发展数量性成果基础上对享受发展质量性成果的期待;三是在某些方面、领域发展成果享受过程中对享受更广泛发展成果的期待;四是在政策性、机遇性、偶发性享受发展成果进程中对公正性、规制性、法治性享受发展成果的期待。

  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党和政府为满足这些期待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要更好地使普通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确实还需要有更为艰辛的努力。普通群众可能在某种条件或一定时段由于一些愿景性、原则性或即时性的“获得”而产生一定的“获得感”,但随着实践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实际需求的提升,他们必然会把自己的“更多获得感”置于实实在在的实际所得、不断增加和提升的内在所得的基础上。

  如何验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验证:

  一是是否具有实际的获得。让普通群众不仅具有目标设定、前景展望和发展预期意义上可能的“获得”,而且必须具有现实可见、可拥有和可支配的,并且在今后发展中还会不断充实的实在“获得”,这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基础要求。目标和愿景意义上的“获得”,也能给普通群众以某种“获得感”,但前提是群众对发展愿景持有的坚定信心,而这种信心通常又是建立在实践中提出的目标与愿景都能成为现实的基础上的,因此在本质上需要有真实可见的“获得”作支撑。这就是为什么许多群众习惯于在预期截止时,常常对政府早前承诺要办的几件“好事”、“实事”进行验证的原因。

  二是是否具有内在的获得。必须让普通群众既能够从自己“获得”过程的纵向比较中感受到“更多获得感”,也能够从与具有可比性的其他社会成员的横向比较中感受到“更多获得感”。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群众的获得感常常是从横向比较中形成的,因此在最大可能地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同时,既要防止绝对的平均主义观念的消极影响,更要注重树立社会主义公平观,实现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统一的“更多获得感”。

  三是是否具有整体的获得。必须既让普通群众中某部分群体、成员享受发展成果而形成“更多获得感”,也让其中大多数社会群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发展成果的实际“获得”中产生“更多获得感”,这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根本要求。这就是说,如果出现了部分社会群体、社会成员的收入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成员的情况,大多数社会群体、社会成员就可能出现在“人均”、“平均”意义上“被获得”的情形,这是难于使广大群众产生“更多获得感”的。在这个问题上,特别要防止由于制度性、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利益固化问题,后者造成的获益者总是获益、受损者不断受损的“马太效应”,必然会使许多群众失却对“有更多获得感”的信心而滋生失望情绪。

  四是是否具有持续的获得。必须让普通群众的“更多获得感”具有不断增加的可持续性。一方面包括在数量上“获得”的逐步增加,即要让他们真实地感到社会的发展与自己的实际所获具有同步性,从而增强其对社会发展的信心。另一方面包括在质量上“获得”的稳步提升,要让普通群众不断提升生活品位、生存质量和“获得”档次的需求在社会发展成果的分配中达到体现,促进他们真实地感到社会发展与自己的发展需求具有的共进性。在这样两方面意义上形成的“更多获得感”,能够使广大群众不再把自己的实际“获得”等同于一次性或几次性的瞬间或机遇所得,而是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更多获得”,这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核心要求。

  五是是否具有可靠的获得。必须让普通群众具有为法律制度与体制机制保障的、体现公正、公平要求的“更多获得感”。换言之,普通群众在社会发展中的实际“获得”,是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即便都是合理、合法的劳动所得,也可区分为劳动与创造所得、某种政策调整所得或某些偶然机遇所得等具体情形。在所有的这些“获得”中,只有使大多数人享受并感到自己的“获得”不仅仅带有偶发性、巧合性,而是为制度所要求、为法律所保障的,其“更多获得感”才可能是建立于稳定的和牢靠的基础之上的,这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关键要求。

  “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对改革实践提出了哪些要求

  今天,我们的任何一项重大改革、任何一种重大决策,都要从起始阶段就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并在具体实践中把握和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关系,在实践发展成果的考核检验上以广大群众是否“有更多获得感”作为衡量尺度。

  在过去30多年经济高速发展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总量、财富总值迅速增长的基础上,如何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使社会发展步入既保持发展效率,又体现社会公平的良性循环进程,是一个需要极其慎重的推进过程,也是一个难于回避或延缓的现实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新常态下发展的形势与任务,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通过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调节不合理的利益关系;在依法治理的框架下,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形成更公正的发展环境和更公平的分配格局;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通过明确权力边界、监督权力运行,遏制少数人利用权力掠取“蛋糕”的行为,这样才能不断充实广大群众“更多获得感”的增长值与含金量。

  (作者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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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秦华、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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