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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正在加快形成——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越来越严了

本报记者  盛若蔚  江  琳

2015年03月24日08:3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核心阅读

  近几年来,每临岁末年初,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份特别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一份最新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这份通知的“厉害”之处在于,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等一系列要求。有党建专家观察分析,这实际上是在原有较为严格的基础上,又上紧了一扣。

  

  150万名领导干部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涉及“家事”“家产”等14项内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是依据2010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行的。根据《规定》的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按照规定每年向组织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而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决定,全国不做统一安排。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总量达到150万名。

  如果将这一制度做中外对比,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与国外相比更为广泛。譬如,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公示财产,大约2.5万名,另外有30余万名联邦政府官员只需进行财产内部申报;而澳大利亚规定,部长、部级人员和高级公职人员需要报告财产;韩国则规定,政务职公务员、四级以上公务员、司法与税务等特殊部门七级以上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需要申报财产,总人数约为18.8万人,占韩国所有公职人员的18.8%。

  为什么我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比国外更大?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我国干部队伍庞大,权力关系相对复杂,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掌握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小官未见得小权,比如县委书记虽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很大。”他认为,把副处级以上干部作为申报对象,有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14项内容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换一个维度再看,以报告内容与国外作比较,我国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也更为全面。比如,英国规定,普通公务员需要报告本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写作、讲学等12项内容,但配偶和子女的财产可不申报;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劳务所得、投资收益、买卖交易、赠与和赔偿、债务、房地产等7项内容;法国规定,政府成员和部分选任官员需要报告房屋、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家具、艺术品收藏、车船等11项内容。

  “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辛鸣分析,中国是一个特别重视家庭观念的国家,家庭就是社会中不可分割的最小细胞,“在中国社会,有可能局长夫人说话会被当作是局长本人的意思,在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文化风俗习惯中,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有的放矢。”

  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

  《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

  “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认为,“只填报不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使推行报告制度成为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强化《规定》的执行力度,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启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并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并建立抽查核实机制。2014年12月,中组部又发出通知,对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作出安排,把抽查核实之弦绷得越来越紧。

  抽查核实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实;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一年试行下来,抽查的成效颇为明显。据统计,2014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有一个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在领导干部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中组部干部监督局负责人表示,今后,抽查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根据中组部最新发出的通知,从2015年1月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此外,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将全部进行重点抽查。

  凡不如实填报的,将一律记入干部诚信档案

  纵观各地抽查核实的试行情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均已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尺,在查核结果的运用上坚持做到“五个一律”: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据了解,今年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将进一步强化。按照中组部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将重点审查填报情况的“真实性”问题,凡是存在不如实填报的,一律记入干部诚信档案,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验证其家庭财产的“合法性”问题,对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深入调查了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湖南商学院副院长王明高认为,由于国外没有主动核查机制,对申报不实和违规等问题,主要依靠检举和投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产申报的核查和结果运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尽管报告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

  为此,王明高建议,应在我国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信息、金融资产的出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王明高希望进一步扩大核查的比例,按干部管理权限,逐步建立所在单位自查、省级核实、中央抽查的三级核查机制,并对瞒报、漏报或不报者要实行严格的监督与严厉的惩处。

  王明高表示,随着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加速形成,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将更加显著,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更为明显地体现出来。


  《 人民日报 》( 2015年03月24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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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权娟、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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